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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为企业管理模式【论我国清真寺管理模式的历史变迁】

    时间:2019-04-24 03:26: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x  摘要:清真寺是我国回族等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的中心场所,也是伊斯兰教在我国传播与分布的象征,同时还承载着伊斯兰文化传承与文物保护的主要功能。随着历代统治者对伊斯兰教内部组织制度的干预,清真寺的管理制度也在不断进行更新和调整。从唐代“蕃坊”制到元代“哈的司”再向“教坊制”的转变过程中,清真寺管理也经历了三掌教制——掌教世袭制一阿洪聘任制一董事会制一民主管理制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伊斯兰教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历史轨迹。
      关键词:清真寺;伊斯兰教;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B9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86(2012)02-0079-09
      清真寺,也叫礼拜寺、回回堂等,阿拉伯语称“麦斯吉德”(叩拜之处)或“哲麻尔提”(寺坊),是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进行伊斯兰教教育与宣教的中心场所,也是我国伊斯兰教最基本的组织单位。自唐代伊斯兰教传入我国,1300多年来,伴随着穆斯林人口的增加,清真寺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在我国回族等穆斯林内部逐渐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清真寺管理模式。随着朝代的更替,历代统治者对穆斯林内部事务的干预和清真寺所承载的社会职能增加,其管理模式也不断发生变化。
      一、清真寺对伊斯兰文化的整合功能
      早在唐朝初年,随着伊斯兰教传入我国,就开始建造清真寺。元代以前沿海一带清真寺碑文以阿拉伯文、波斯文居多,这是因为这一时期清真寺的修建者和教务主持人均为外来的“蕃客”,他们以侨民身份在中国定居并修建清真寺。据资料记载,如广州怀圣寺、泉州清净寺、杭州真教寺、扬州礼拜寺、牛街礼拜寺等几座清真古寺最早的修建者均为阿拉伯等地传教士。元至正八年(1348年)的河北定州“重建清真寺记”列举协助修建清真寺的教众名单中,有一半人名与现代回族取名习惯不相符,其中有:哈孙、阿鲁朱、沙的斤、忽里台吉、脱脱台、月秃失里、不儿古、哈八儿孙、燕帖古里、阿刺带、必不列、普颜贴睦儿、秃坚赤、别不花、都失里、秃失等名字,而这些名字与蒙古人或中亚穆斯林名字比较接近。说明回族族源中有许多蒙古人成分,也反映外来的穆斯林正处在“华化”的过程中。
      清真寺具有很强的文化整合功能,伊斯兰文化最早由回回先民传人中国,不仅仅是原生的阿拉伯伊斯兰文化,还有波斯伊斯兰文化、突厥伊斯兰文化。这些伊斯兰文化的传播者也来自不同地区、不同人种,所操语言各异,有阿拉伯语、波斯语、突厥语及中亚各种语言。这些多子系的伊斯兰文化根植中国以后以清真寺为中心进行整合,最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文化。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牛街礼拜寺《古教西来历代建寺源流碑文总序略》记载“虽四方之风土各异,而经典教规不变”,正说明最初传入我国伊斯兰文化的多样性。清真寺在伊斯兰文化整合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元明时期,回回人已经遍布全国各地,也是清真寺快速增加时期,大凡有回回人聚居的地区都建有清真寺,并围绕清真寺形成一个个教坊,每个清真寺聘请一位阿洪或教长主持教务,每一个在该寺举行宗教活动的穆斯林,归教长负责,对本寺尽义务。因此,元明时期的清真寺对伊斯兰文化在我国早期的传承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对伊斯兰文化的整合作用更大。
      元代以前回回人的各种宗教场所在中国的称谓也是多样的,如广州怀圣寺、狮子寺;扬州有瑞符寺、西来寺、仙鹤寺、礼拜寺;杭州凤凰寺、真教寺;泉州麒麟寺、清净寺;西安有清教寺、清修寺和小皮院的真教寺;嘉兴、松江、常州也有真教寺;山东青州有真教寺;南京有净觉寺;北京有普寿寺、法明寺,等等。也有在建成后便直呼为礼拜寺,如河北定州礼拜寺、北京牛街礼拜寺、南京三山街礼拜寺、甘肃徽县东关礼拜寺。以“清真寺”一词指称中国伊斯兰寺院的时间大约是在13世纪到15世纪中叶开始的。有据可查的史料记载表明,如今的北京东四清真寺为首开先河者,该寺建于元至正六年(1346年),明正统十二年(1447年)重修。景泰元年(1450年)明代宗朱祁钰题“清真寺”匾额,故有官寺之称,陈循撰《敕赐(东四)清真寺兴造碑》中记载:“清真寺,初名礼拜寺……寺成,蒙恩赐额日‘清真寺’。”皇帝对该寺的赐额命名,对当时各地回回人影响很大,于是各地纷纷效仿,以清真寺作为伊斯兰教礼拜堂的名称。在此之际,中国的伊斯兰教学者对“清真”一词也赋予了新的阐释——“清”指真主清静无染、不拘方位、无所始终;“真”为真主至尊独一、永恒常存、无所比拟等。在明代的都城北京的影响下,“清真”一词的使用开始蔚然成风。后来又将“清真”一词与穆斯林饮食习俗等方面挂钩,回民将自己制作的专用食品称为清真食品,回民开的饭馆称为清真食堂等。一些伊斯兰教学者将自己译著的有关宗教作品也冠以“清真”二字,如《清真大学》《清真指南》《清真释疑》等。因此“清真”逐渐成为中国穆斯林特有的文化象征符号,“清真寺”与“礼拜寺”之名并用,并为各地各族穆斯林所接受。同期,明弘治二年(1489年)重修的河南开封犹太教堂也命名为“清真寺”。如果追溯更早,佛教、景教、道教、犹太教等都有使用“清真”一词的记载。所以,清真文化也是中国多元文化与伊斯兰文化交融的产物。
      清真寺是穆斯林的精神家园,是伊斯兰教在一个地区传播与存在的标志。随着伊斯兰教在我国的传播、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清真寺文化,其职能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清真寺的建筑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礼拜殿:礼拜殿是清真寺的主体建筑,大的清真寺礼拜殿可容纳上千人礼拜,大殿地板铺有拜毯,这些拜毯一般为本坊穆斯林舍散,或清真寺管理委员会用穆斯林施散的乜贴在地毯厂统一定制。大殿西墙正中有一小拱门,称“米哈拉布”,其方位朝向麦加克尔白,以标志礼拜的正向。其周围装饰有精美的《古兰经》经文或花卉几何图案,庄严肃穆。米哈拉布左侧放置木制楼式结构宣礼台(或称敏拜尔),做工考究,是聚礼日及节日教长宣喻的地方,大殿四周有各种阿拉伯文书法体书写的《古兰经》、“圣训”警言。
      宣礼楼:又称“邦克楼”,在每日五次礼拜前穆安津登楼高声念“安赞”或敲梆子,召集本坊穆斯林按时前来清真寺礼拜,或斋月封斋、开斋时间通知本坊穆斯林按时统一封斋或开斋。宣礼楼一般是本坊最高的建筑,以便穆斯林能听到从宣礼楼发出的“梆子”或“安赞”声。   望月楼:是登高望月用的,我国穆斯林封斋、开斋均以望见新月为标准,与宣礼楼同等高互相对称,立于清真寺大殿两侧,其建筑大多为正方形、六角形、八角形或圆柱形等。
      沐浴室:所有清真寺都设有沐浴室,为穆斯林礼拜前洗大小净的场所。沐浴室备有汤瓶、吊桶、拖鞋等。
      讲经室:是阿洪向满拉或海里凡讲授经文的地方。自明末陕西经学大师胡登洲(1522--1579年)创立经堂教育以来,全国各地清真寺将这种宗教教育制度移植到清真寺内举行,其宗旨是传播经学知识,培养讲学经师及从事宣教和率众从事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同时还有供阿洪和满拉住宿的宿舍。
      在许多规模较大的清真寺还设有殡仪室、餐厅、静坐室、教长室、图书馆、藏经室、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等设施,一般规模较小的清真寺只有礼拜殿、沐浴室及阿洪住宿的地方。
      二、清真寺的组织与管理
      我国清真寺的组织与管理体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发生变化。清真寺的组织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教务管理,一部分是寺务管理。
      在教务管理方面,一般清真寺实行“三掌教制”,亦称“三道制”,是我国伊斯兰教教坊制度下实行的清真寺组织管理形式。掌教制与教坊制有很大关系,教坊制,又称格底目教坊制度,指在教派门宦产生之前的伊斯兰教组织制度,教权组织比较松散,一般以清真寺为中心由教坊全体穆斯林构成的独立的、具有地域性的宗教组织单位,凡在该寺参加宗教活动的穆斯林,都属于该寺的“高目”(Qawm)或“哈完德”(Hawand),教坊与教坊之间在经济、管理等方面自成体系,互不隶属、相互尊重。相邻教坊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如果一个教坊有重大活动,如送埋亡人,婚嫁迎娶,一般由本坊阿洪主持,同时会邀请相邻教坊阿洪、满拉参加。“三掌教制”起源于宋朝,至明朝趋于完善。
      “三掌教制”是由伊玛目(掌教)、海推布(二掌教)、穆安津(三掌教)组成的清真寺寺坊教权组织,教务与寺务权合一。伊玛目是本教坊的宗教领袖,率领教众礼拜,主持本坊重大宗教活动,如主麻日聚礼,开斋节、古尔邦节会礼等,管理清真寺“卧格夫”财产及其他宗教收入等;海推布讲经宣教,司掌劝谏,宣读“呼图白”;穆安津为清真寺宣礼员,每天五次拜前,按时念“邦克”,召唤教众准时礼拜。
      自唐宋以来,大批穆斯林来华繁衍生息,并建立清真寺,逐渐形成了寺坊社区,清真寺是寺坊社区的核心,不仅是宗教活动中心,而且成为社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事调解中心。唐宋来华穆斯林以侨民或“蕃客”身份在东南沿海城市定居,在广州、泉州等地形成穆斯林蕃坊区,借鉴阿拉伯半岛伊斯兰教初创时期政教合一的管理方式,,实行高度自治。地方政府任命蕃客中德高望重者担任都蕃长,其职责是招徕海外蕃客来华通商贸易,按照伊斯兰法裁决蕃客之间的民事诉讼。当时的蕃坊既是行政组织,又是宗教组织,蕃坊社区建有清真寺,有“筛海”管理教务,有“嘎锥”(宗教法官)处理民事纠纷。清真寺的筛海或伊玛目由外国来华宗教人士担任,仅在清真寺率众礼拜,还不是宗教领袖。
      元代随着大批中亚西亚穆斯林来华,伊斯兰教在中国传播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元朝廷在全国各地设立“回回哈的司”管理进入中土的穆斯林。元代穆斯林已经摆脱唐宋时期“侨民”“蕃客”身份,他们加入中国国籍,以色目人称之。元代“回回哈的司”是政教合一的管理组织,凡有回回人集中居住的地区都设有“回回哈的司”,设“哈的大师”一人,处理回回人的刑名、户婚、词讼、大小公事等,同时设立教长或总教长。元代“回回哈的司”是唐宋时期“蕃坊”制向明代教坊制转换的一个中间环节。
      明朝时期清真寺已经遍布全国各地,“今近而京城,远而诸路,其寺万余,俱西向以行拜天之礼”。明朝清真寺的权威因为封建社会的敕封而进一步树立起来,“于是中华有礼拜清真寺,辇毂四隅,尤各有敕寺,而不可枚举”。清真寺的职能也发生了一定变化,清真寺不仅仅是礼拜的场所,而且具有“祝圣寿于无疆,祈黎民于宁止”的作用。明朝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归礼部管理,许多清真寺是“奉敕建寺”。也就是说,明朝廷与地方官员对回回人修建清真寺给予大力支持。2001年出版的中国回族古籍丛书《中国回族金石录》收录自唐朝以来全国各地清真寺建寺碑刻,我们从这些碑文可以发现,伊斯兰教在明代被称为清净之教或清真教。实际上许多清真寺修建竣工之后,本坊穆斯林请当地汉族文人勒石纪念,这些汉族文人士大夫往往将伊斯兰教与自己熟知的儒、释、道进行比较,他们认为伊斯兰教笃父子之亲,尊君臣之义,互为砥砺,实与尧、舜、周公、孔子之道适相符合,“一日五时礼拜,掌教者讲君臣之意,使人共知率土皆臣;明父子之亲,使人共知父生母鞠;论夫妇、长幼、朋友,使人共知有别、有序、有信。五典叙而百姓亲,共安予无事,何尝有邪心妄念,微生觊觎以自绝于盛世哉。”明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自称“儒林间人”李光缙撰写泉州“重修清净寺碑”记载:“余按净教之经,默德那国王谟罕蓦德所著,与禅经并来西域,均非中国圣人之书,但禅经译而便于读,故至今学士译之;而净教之经,未通汉译,是以不甚盛行于世。”同时这些汉族文人士大夫又将伊斯兰教五功阐释为“诚、礼、斋、济、游是已。诚者,物之始终,君子诚之为贵;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斋者,斋戒沐浴,迁善改过;济者,补其不足,助其不给;又有游焉,游诸西域,以格享上天。”他们认为伊斯兰教是“敬天事人”之宗教,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开始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明朝清真寺的建筑风格一般为中国传统宫殿式,外观与一般庙宇一致。正因为明朝文人及地方官员对伊斯兰教基于以上认识,对于竭力维持封建礼教的统治者来说,对回回人建清真寺给予大力支持,许多清真寺为官方出资修建,内放置皇帝龙牌,如山东《青州真教寺建寺碑》记载,该寺“供当今皇帝万岁龙碑一座,两寺俱系宦建”。据《山东济南府历城县礼拜寺重修记》记载,明弘治八年(1495年)该寺建成后“弘治戊申,知府蔡公晟、知县盛公敬,请于藩司荐玺礼部札副,来住持其寺。”说明地方官府不但出资建寺,而且代为清真寺阿洪或掌教向礼部申请札副。   明朝对清真寺管理非常重视,实行敕赐清真寺掌教札副冠带住持制度,是明朝控制管理清真寺的一种基本制度。它大致包括皇帝敕建清真寺,皇帝为清真寺书写寺名,礼部为清真寺掌教颁发札副以作住持该寺的凭证。掌教住持皆冠带荣身,享有一切差徭一律蠲免之特权。住持掌教以领众焚修,祝延圣寿,使教众安分守礼,毋混乱清规为职责。这种制度一是主要满足回回将领及人附回回人宗教活动的需要;二在一定程度参照了僧道寺院中实行住持、度牒等制度;三是元时哈的主持“为国祈福”、为“皇帝祝寿”制度的一直延续。
      按明朝这种管理制度,凡礼拜寺住持,必须有礼部颁发的札副以为凭据,而“敕赐”或“敕建”的清真寺,又皆为冠带住持,所谓“冠带荣身”,非常荣耀,一切差徭皆在蠲免之列。例如《正教真诠·群书集考》记载:“世宗肃皇帝敕名净觉寺,行令礼部给予札副,冠带荣身,乃准免差徭,令供职焚修……各省教人钦尊外,随方建寺,各赴京比例,请给札副,住持寺院。”也就是说清真寺掌教阿洪由朝廷统一定制着装,一般为圆领宽袖绿色或白色袍服,绣有阿拉伯文金字。这种着装规定对今天回族穆斯林仍有一定影响。例如现在清真寺伊玛目在平常一日五次领拜或两大节日聚礼时,为庄重起见,都要穿长袍,缠“太斯达尔”,回族内部称满拉“毕业”为“穿衣”,届时要举行隆重仪式,毕业满拉皆穿长袍,以示区别于普通穆斯林。
      三、从掌教世袭制向洪聘任制的过渡
      从元代开始伊斯兰教掌教出现世袭制,如从1312-1608年,布鲁罕家族主持晋江清净寺教务近300年。据白寿彝先生考证:“一直到14世纪,中国境内主要礼拜寺仍为外来尔林所主持。而他们在礼拜寺内所建立的制度,对后来中国礼拜寺有很大影响。”
      之所以出现掌教世袭制,第一,元明时期人华穆斯林剧增,随之出现修建清真寺的高峰期,对教职人员需求急剧增长,同时一些国外伊斯兰教传教士进入国内以后,组织穆斯林捐款或出资修建清真寺,自然成为该寺的掌教。据《杭州真教寺碑》记载:“元辛已年有大师阿老丁者来自西域,息足于杭,眺遗址而慨然,捐金为鼎新之举。”那时宗教接班人的培养主要在回族家庭内部通过“父传子授”形式教授经学知识,为子孙世袭掌教创造了条件。第二,明代清真寺的权威因敕封制度而进一步树立起来,官方对掌教有特殊优遇,一旦荣任掌教,可以冠带荣身,准免徭役。在当时清真寺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子继父职得到教众的认可。第三,是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制在回族内部的具体表现。
      随着时间的推移,掌教世袭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有些掌教独揽教务、寺务、财务大权于一身,再加上掌教子弟的依赖性,使掌教素质越来越低,经学水平日趋下降,在教坊穆斯林内部的权威性也随之下降,受到穆斯林普遍批评与反对。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山东济南清真南大寺立《永禁三掌教世袭序》碑记载:“此以知掌教之设,所以继圣而传教也。关系岂渺小哉!故立之不可少缓,承之尤非易易耳。安得拘于胤袭之说,而谓不学无德者可以冒昧胜任耶!矧人生不齐,有父贤子愚者,亦有父愚子贤者……斯举一行传之易易,使后之教,亲悉知掌教之任不可滥授,务推德学兼优者,始可维持斯教于不衰。倘有徇情而废公,含糊以姑容者,皆以此碑文正之。”但掌教世袭制的废除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至清朝末年个别地方清真寺仍有掌教世袭现象。
      至明朝末年经堂教育的创立和倡兴,开创了伊斯兰教依托清真寺培养宗教接班人的全新模式,改变了过去数百年以来主要在穆斯林家庭内部依靠“父传子授”传播伊斯兰经学知识和培养宗教接班人的方式,对掌教世袭制的废除起了重要作用,逐渐为向掌教制的过渡创造了条件。经过明、清的不断演变,到了清末和民国时期,阿洪掌教制逐步在全国得以确立。掌教阿洪不仅是教坊穆斯林的最高宗教权威和经学堂的主持者,而且全面掌理各项教务、教学,在教坊中拥有极高威望和职权。例如负责经堂的招生、讲经,培养满拉;担任主麻日“聚礼”,开斋节、古尔邦节会礼的领拜,宣讲“卧尔滋”,劝化穆斯林坚守信仰、弃恶扬善,遵守国家法律;负责穆斯林的婚丧嫁娶仪式,主持其他重大宗教仪式,根据经训,结合穆斯林实际解释教法等等。掌教阿洪又称开学阿洪,下设治坊阿洪,是开学阿洪的教务助理,也称二阿洪,可以代行开学阿洪的职责;掌学阿洪则是开学阿洪的教学助理,辅导海里凡的学习,兼任经堂小学的教师。治坊、掌学阿洪多是本坊穆斯林,但必须学完经堂大学课程,“穿衣”毕业,取得阿洪资格。有些清真寺仍然专设穆安津,召唤穆斯林上寺礼拜;有些清真寺不设专职穆安津,多由掌学或寺师傅、经堂大学的满拉兼事宣礼仪式;寺师傅则负责烧水、打扫卫生等服务工作。
      阿洪掌教一般实行聘任制,由学董、乡老和穆斯林公议,决定选聘阿洪。“搬阿洪”就任,历来被看做是寺坊大事,欢迎仪式隆重热烈,以表达“尊师重道”。阿洪按协议规定任期,原则上为两三年,届期任满则在开斋节会礼仪式后,阿洪当众宣布辞学,本坊穆斯林如果执意挽留,阿洪则连任;如果大家没有挽留的表示,则辞学离任,应聘其他寺坊。阿洪离任时,也照例举行“送阿洪”仪式,并派人陪送他往,表示对阿洪的谢忱和敬意。
      四、教务与寺务管理的分离
      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苏四十三领导的哲赫林耶穆斯林起义被镇压之后,清廷为削弱回民组织化程度,不许新教(哲赫林耶)传播,下令革除阿洪、掌教等名目。乾隆四十六年五月“革回民掌教名目”称,“此等逆回在该处煽惑愚人,妄言祸福,甚至设立掌教及总掌教之名,以致无知回民被其愚惑人教,指挥听令。现在逆回苏四十三等及其余党,竟敢率众抗拒官兵,总由当日养痈贻患而致。著李侍尧于办理撒拉尔善后事宜内,将总掌教名目不动声色令其裁去,并各省有无似此等回教名目者,亦各一体妥为裁革”。“前以甘省番回有掌教及总掌教之名,恐以惑众滋事,因传谕各督抚留心查革。”“新教之礼拜寺,毁后不许复建,并不得妄称阿浑名目及收留外来回人。复选老成回民充当乡约,劝诫稽查。”清廷推行乡约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削弱阿洪及掌教的权力实行政教分离,“寺内公举实诚乡老总理内外事务”,用伊斯兰教的相关制度和伦理道德来约束回民。乡约制最早起源于雍正年间,乾隆四十六年回民起义以后大力推行,但在回民内部仍有掌教乡老与办事乡老之分。乾隆四十六年六月地方官员雅德“盘获西安回民马中吉、马广文,并搜出书信一包,内有掌教名目”,于是将马中吉押赴西安审讯,西安、山西等地写信及收信之人一并押审,致使各地回民惊恐不安,最后西安礼拜寺掌教安乾出面解释说:“西安回民每寺各有掌教、有阿洪,掌教系主持一寺之事,其专司教经之人则称阿洪、阿衡、阿浑,亦犹汉人乡塾中称讲学之人为师父、先生等类,其或书阿洪、阿衡,则系同音字异,随便通用,并非另有意义,且相沿已久,亦非马明心创立新教之后始有此名目。至乡村小寺无力延师,有掌教充阿洪者。”最后陕西巡抚毕沅向皇帝奏称“西安府城及本属之长安、渭南、临潼、高陵、咸阳及同州大荔、华州,汉中府属之南郑等州县回民多聚堡而居,户口更为稠密。西安省城内回民不下数千家,俱在臣衙门前后左右居住。城中礼拜寺共有七座,其最大者系唐时建立。各寺具有传经掌教之人,或一二人至数人不等,俱称为阿洪,亦另有上谕称为师父。回民各归各寺念经,不相统属,并无新教,亦无总掌教之人。”最后乾隆降旨称:“若本系传习经教,安分自居,即属良民,不应加以扰累。今雅德盘获致马中吉等,其书内并无不法之处,辄行查拿审究办理,实属过当。”   乡约的另一职责是确保新教不再扩大传播。清乾隆以后哲赫林耶门宦已经传人云南等地,被地方官员发现,要求各清真寺出具“甘结”不准推行新教,已经是新教的穆斯林,悉遵从老教,“俟后倘有再行新教者,仍随汉回绅耆禀官究办。”当时清廷在西北地区大力推行乡约制度,将穆斯林与所属清真寺的关系明确化、固定化,并登记造册,随时抽查。清真寺要设立回民义学,教授礼仪诗书,穆斯林在主麻日聚礼时要听取乡约宣讲《圣谕广训》。对于以上各项,乡约要严格执行,并在年终时向地方官员禀报。清廷推行乡约制,目的在削弱阿洪、教长对教坊穆斯林的控制及影响力。由于清廷对回族内部数百年形成的以清真寺教坊制管理运行组织方式并不十分了解,乡约制推行也遇到阻力,阿洪管理教务权威性并没有受到大的影响,回民内部仍然使用阿洪、教长等称谓,乡约制推行的最后结果使回民教坊区寺务管理与教务管理开始分离。由于乡约制的推行,在回族内部产生乡老这一称谓。因为清真寺的产权归一坊穆斯林集体所有,清真寺的管理者由本坊穆斯林推举若干乡老组成乡老会,担任清真寺管事,管理清真寺各项事务。乡老是本坊热心宗教事业的长者,多是回民中的中上层,职责包括选聘或解聘本坊掌教阿洪或其他教职人员,筹办集体性的宗教活动,举办经堂教育及其他宗教公益事业,保护维修清真寺和管理寺坊公墓,筹集和管理寺坊经费财产,等等。管事乡老一般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
      五、清真寺董事会管理制度的形成
      20世纪初随着近现代回族新文化运动的发展,许多地方清真寺成为新文化运动的发起地和大本营,一些回族社团、回民学校、报刊杂志也设在清真寺,清真寺的职能也相应发生变化,例如民国期间北京西单牌楼清真寺内设中国回教俱进会本部、戒烟会、清真教务研究会、《穆光》半月刊社等。东四牌楼清真寺设有羊商会、回民公会、《月华》旬刊社等。中国回教俱进会、中国回教救国协会创立后各地分会也大都设在清真寺。昆明南城清真寺在民国元年中国回教俱进会滇支部成立后就设在该寺,继而成立的振学社、《清真铎报》编辑部、“振学社高等中阿学校”、回教救国协会云南分会、云南省回教学生联合会等进步社团组织也设在该寺,由此南城清真寺成为近现代云南回族伊斯兰社团组织、刊物编辑出版、新式教育发端等主要活动场所。同时清真寺也是一个地方伊斯兰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场所,许多清真寺历史悠久,集中体现数代穆斯林的心血与智慧,清真寺的重建、维修等重大事项都需要本坊穆斯林集体讨论决定。其建筑风格、附着在清真寺的砖雕、木雕等都是重要的文化遗产,许多清真寺内珍藏有极具收藏价值的名人题词、牌匾、对联、历代各种造型香炉、珍贵经典、历代碑刻等,对这些珍贵文物的保护,防止其流失与人为破坏也是寺务需要加强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清真寺的礼拜、节庆活动规模越来越大,经堂教育的教学任务也日益繁重,加之穆斯林墓地管理及其他事项和要务的紧迫处理和调节内外关系的需要等,都需要一个领导组织机构进行管理和协调。于是以地区为单位各地清真董事会应运而生。“清真寺之组织,管理寺务者从前称乡老,现称董事会,系由教民,公推担任者。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若干人,以推行寺政。寺中有首领一人,日益玛目;宣喻师一人,日黑退不;叫礼一人,日穆安金。此三人全称日三道。从前三道系世袭制,子孙相传,俨然业主。今此种制度,多已废除,改下聘书,且死亡缺额,多未填补,故三道之制,渐归淘汰矣。”
      1909年上海穿心街清真寺成立了董事会,上海各清真寺召集百余名穆斯林代表参加的董事会成立大会,选举总董事一人,董事83人,董事会下设掌教、教育、财会、查账监督、维修、物资保管、文书、节庆、寺产管理、坟地和殡葬等10个部门。董事会成立以后统一领导和管理上海各清真寺的教务,聘请教长,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兴办穆斯林学校,兴建公共墓地,管理丧葬事宜;赈济穆斯林贫困者,为全市穆斯林公益事业服务。
      上海清真董事会的成立具有里程碑式开创意义,正如《上海清真寺成立董事会志》所指出的:“将来各省同教闻风而起,以我沪寺为先河之导,则斯会之声名洋溢,诚可预操左券也。”20世纪初南京清真董事会成立。至30年代各地清真寺董事会或理事会相继成立,关涉清真寺的一些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如1935年牛街清真寺理事会讨论对大殿进行翻修,理事会决定成立“大殿工程筹备委员会”,分总务、设计、经济、劝募四组,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监察干事若干人,并请外坊顾问若干人,以三年筹款期,一年动工期,并通过《牛街西寺大殿工程筹备委员会简则》十二条:
      一、本寺为翻修大殿设立工程筹备委员会。
      二、本会工作计划分为二期:第一期三年至五年为筹款设计时期,第二期一年,为实施工程
      时期。
      三、本会由理事会聘请委员若干人组织之。
      四、本会设总务,劝募,设计,经济四组,每组设正副主任各一人。
      五、本会各组以事务之繁简各设干事若干人,其名额如下:
      甲、总务组六人至十人
      乙、劝募组三十人至五十人
      丙、设计组八人至十四人
      丁、经济组八人至十~Jk,
      六、本会委员得兼充两组干事,但劝募、经济两组不得互兼,以杜流弊。
      七、本会全体委员会议,每两月举行一次,遇有重要事项经四组主任之提议,得开临时会。各组
      会议无定期,由各该组主任召集之。
      八、本会设监察六人至十人,由理事会就本寺乡老中之年高望重者聘请之。
      九、本会设顾问六人至十人,由理事会就各乡老中之熟谙工程者聘请之。
      十、本会募得之财物,每两主麻公布一次。现款按期存储银行,如系衣物房产,须经委员会之通
      过始得变价。
      十一、本会如有必须之用款,须经委员会之通过始得支付。
      十二、本简则经委员会之议决得随时补充或修正之。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内政部为动员全国各宗教团体利用宗教场所进行抗战救助工作,要求各佛道教寺院健全组织机构,兴办社会公益及慈善事业,同时也要求各地清真寺也参照佛道寺院执行。为此中国回教救国协会于1940年4月18日第22次常务理事会讨论,12月19日第33次常委会讨论通过《清真寺董事会组织通则》《清真寺管理办法》,要求全国各地清真寺遵照执行。救国协会各省分、支、区会监督各清真寺董事会选举,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协会总部备案。   清真寺萱事会组织通则
      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次常会通过
      第一条全国各清真寺应依照本会清真寺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分别组织董事会。
      第二条每一清真寺所属回民之区域为坊。
      第三条
      清真寺董事会以董事三人至七人组织之必要时可互推常务董事三人,董事均为义
      务职。
      第四条各坊回民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为清真寺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一、居住该坊三年以上,恪守教律,公正诚实,人所公认者。
      二、在一年内捐助坊内清真寺或学校在国币叁百元以上者。
      三、热心教务教育及地方公益为众公认者。
      四、与本坊清真寺或回民学校之创兴有历史及特殊关系者。
      第五条清真寺董事之选举或改选于每年开斋节(尔德费图雷)行之。选举时由本会所属分支
      区会派员监选。
      第六奈清真寺董事之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但常务董事之连任以三次为限。
      第七条清真寺董事会管理各该清真寺一切事宜,清真寺教长之聘请或解聘,寺产之购置或出
      售,寺款之动支存放或募集以及各种寺务兴革事项,非经董事会通过不得举办。
      第八条清真寺董事会对于寺务应分事务会,计审核三项由董事或常务董事分工担任之。清
      真寺款目之出纳应按月由董事会揭布之,并报告所属本会分支区会备案。
      第九条清真寺董事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由董事轮流主席。
      第十条本通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修正之。
      第十一条 本通则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施行。
      清真寺管理办法
      一、全国各清真寺(以下简称各寺)除由个人独资建立并自行管理者外皆依本办法管理之。
      二、各寺教规悉遵回教经典,所有教长之聘请与解聘及寺内一切人事之处理仍暂沿当地习惯办
      理,遇有纠纷时,由当地本会分支会秉公处理,重大者转请本会处理之。
      三、各寺应设董事会管理各该寺经费及人事等一切事务,董事会章程另订之。
      四、各寺收支账目须按月列单张贴寺内,以示公开,并须每半年报由当地本会分支会,并报本会
      备案。
      五、各寺寺基及房屋须报请本会登记,登记办法及袁式另订之。
      六、各寺不动产税契纳赋办法依照政府规定办理。
      七、各寺得利用寺产兴办教育及公益慈善事业,各寺对于所办事业应将每年办理状况及收支情
      形于次年开始一个月内报请本会查核,递转内政部备查。
      八、各寺内部或寺与寺间因寺产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陈请当地本会分支会处理之,不能解决时
      转请本会处理,如仍不能解决时,由本会送请政府主管机关裁判之。
      九、各寺如因寺产与他教发生纠纷时径自依法呈请政府主管机关裁判之。
      十、本会得随时派员分赴各地视察各寺管理情形。
      十一、本会于每年年终将管理全国清真寺情形呈报内政部备查。
      十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修正之,并呈请内政部备案。
      十三、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呈请内政部核准后施行。
      推行清真寺管理办法及清真寺董事会组织通则应注意事项
      一、各分支区会于接到本项办法及通则后立即备函,分转所属清真寺(以下简称各寺)一律
      遵行。
      二、各寺应将本项办法及通则妥慎收案保存,不得遗失。
      三、各寺于接到登记表后立即据实填报本会,不得迟延。
      四、各寺如旧有董事会者,须于文到后半月内按新章改组竣事,如果组织或欠健全者,应即依章
      组织,限文到二月内组织竣事,并将组织情形报转本会备案。
      五、各寺收支款项务依法于每月公布一次,以昭核实。
      六、自本项办法简章公布后各支区会须即将本会所属各清真寺名称、地址各项列表送交本会
      备案。
      七、各寺如不切实报行本项办法简章,本会无法代请备案,以后如遇事故,本会亦无从予以
      保障。
      八、本项办法简章事□□□□□□□□整理教务关系本教前途者甚巨,各分支会应切实督导施
      行,幸勿视为具文。
      至此,清真寺董事会管理制度在全国各地清真寺普遍实行,并由最初一个地区或城市董事会制发展到每一个清真寺设立董事会。清真寺董事会管理制度的推行,加强了民主选举与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以清真寺为中心发展穆斯林教育、推动近现代穆斯林新文化运动起了主要推动作用。
      六、清真寺民主管理制度的形成
      董事会管理制度一致延续到1958年,在此期间一些清真寺曾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但并没有有效开展工作。从1958年开始全国范围内进行宗教改革,清真寺财产充公,之后一系列运动不断,宗教活动陷于沉寂,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的1978年拨乱反正,国家重申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动场所逐渐恢复开放,各地在陆续开放了清真寺和简易宗教活动场所后,政府还拨出了一定数量的专款,资助维修著名古寺或其他伊斯兰教文物古迹。各地区恢复开放清真寺后,成立了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寺管会的成员经各方协商后选举产生,职责包括:安排宗教活动,聘请阿洪,经管“乜贴”和寺属房租,负责清真寺的维修和保护,组织教职人员学习和研究经典教义,搞好当地教派之间的关系,等等。国家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3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了《清真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随之,新疆伊协制定并通过了《关于清真寺民主管理规则》和《伊斯兰教界人士爱国公约》;甘肃张家川县伊协制定了十条《爱国公约》;北京市伊协通过了《北京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上海等地的清真寺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有些清真寺和阿洪还资助办学经费,有的还出资兴办了托儿所、幼儿园、民族小学和女子中学,动员男女青年上学读书,学文化、学科学,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培养有用人才。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各省、地市、县伊斯兰教协会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各地清真寺依据民主管理办法行使管理,并制定清真寺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满拉管理制度,管委会民主管理制度等。
      回族等穆斯林民族的清真寺管理制度,是在中国特定的社会文化大环境中,由回族等民族穆斯林为了适应中国社会的历史变迁和自身发展需要而建立并完善起来的宗教管理制度。清真寺管理制度的每次变革,都标志着回族等民族穆斯林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显示了回族等穆斯林民族伊斯兰教自身管理制度的不断成熟和完善,表现出回族等穆斯林民族伊斯兰文化不断自我更新的坚强生命力。
      清真寺在历史上对中国伊斯兰文化的保存与传承起了重要作用。许多清真寺具有数百年甚至千年以上历史,一些清真寺修建别致,内部干净、雅致,有各种名贵花草、奇石及砖雕等装饰,以及收藏有名人字画、阿拉伯文书法、历代香炉、各种版本《古兰经》等。由于历史上的战乱,许多清真寺、拱北经历多次被毁、重建的过程,伊斯兰文物也遭到严重损毁。在现当代,清真寺仍然发挥着对中国伊斯兰文化的保存与传承作用。
      宗教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中,逐步形成一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及能够与其他社会组织彼此协调的机制。国家及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套对宗教组织进行依法管理的各类制度,同时穆斯林内部也有一套自己的组织管理制度,如许多清真寺有《管委会民主管理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满拉管理制度》等。清真寺的这些管理制度一般能与国家政府层面的管理制度进行很好地对接,能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宗教组织是一个长期存在并伴随国家政治社会体制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实体,只有尊重规律、尊重现实,以科学的精神与务实的态度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积极发掘宗教的正向功能,逐步消除宗教的负面影响,才能引导宗教与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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