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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公务员职位聘任制|聘任制公务员职位

    时间:2020-03-26 07:45: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对我国公务员职位聘任制设立的背景,以及其具体内容进行了粗略的解读。笔者以为,聘任制相对于选任制和委任制来讲具有灵活性与现代性的特点,在某些公务领域比委任制和选任制更有优越性,是对选任制和委任制的必要补充。我国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适用范围;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聘任方式;聘任合同;以及争议解决机制。
      关键词:公务员职位聘任制
      
      《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对公务员的任免规定了三种形式,即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对职务的任免适用委任制和选任制,而对职位的任免适用聘任制。其中委任制和选任制是主要的任免方式,而聘任制是作为一个对上面两种形式的一个补充。聘任制相对于传统公务员的选任制和委任制,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问题。此举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为使用辅助性、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本文试图对我国《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职位聘任制进行分析解读,以期使我们能够对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有更明确完整的理解。
      
      一、我国公务员职位聘任制设立的背景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97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作为一种任职方式,相对于传统公务员的选任制和委任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双方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问题。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为使用辅助性、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
      对公务员实行聘任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文官制度的发展趋势。传统文官制度一般是等级森严,职务常任。由于文官地位稳定、优越,层层对上负责,这造成了文官思想保守、官僚主义滋生、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的结果。在文官制度最早建立的英国,近几年对文官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主要是引入现代企业对人员进行合同管理的经验,弥补委任制和选任制的不足,消除长期实行委任制带来的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问题,激活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效率,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感、危机感。
      我国八十年代初,北京昌平县沙河公社(现为沙河镇)为解决乡镇干部来源不足率先发明和使用“聘任”这一方式从优秀农民中选聘干部开始,到聘任制被全国众多乡镇所产用,以契约合同为管理方式的干部聘用制,其所取得的效果远高于当初的预想。因此,很快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支持,在全国推行,并且在推广中不断的改进和发展,在聘用制的基础上,在政府部门的部分岗位实行聘任制,并且在 2002 年 7 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试验,将其正式纳入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务员法》在第十六章用专章对公务员职位聘任制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二、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内容
      
      (一)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由此可见,我国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只适用于一小部分公务员。其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三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主要包括金融、法律、财会、信息等方面的职位,如首席经济学家职位、法律顾问职位、金融专家职位、数据分析员职位等;辅助性职位包括普通文秘职位、书记员职位、资料管理职位、文件分发职位、数据录用职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主要考虑到涉及国家秘密职位的特殊性,此种职位对公务员的要求不仅仅是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准,更需要拥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而且为保护国家秘密,此种职位往往需要公务员在国家安全机关长期任职,一般不允许辞职,所以聘任制对该中职位没有太大的意义。
      (二)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聘任方式
      根据《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由此可见,我国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聘任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开招聘。公开选聘的程序要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一种是直接选聘。直接选聘的程序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对象也比公开招聘的要小得多。此外,公务员职位聘任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也就是机关在聘任公务员的时候要有空缺得编制名额和足够得经费,否则不可聘任公务员。
      (三)聘任合同
      被聘任公务员需要和聘任机关签订聘任合同。《公务员法》第97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期限。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二是职位及其职责要求。三是,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聘任合同还是机关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依据之一。聘任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签订得合约,此合约与一般的合同一样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具有约束力的。所以聘任合同也是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依据之一。《公务员法》第99条规定,“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四)争议解决机制
      社会之中存在着各种矛盾,解决这些矛盾需要一定的机制,或是道德、或是法律、或是其他一些机制。总之只有将这些矛盾解决的好了,整个社会才能存续下去,才能处于和谐的状态。聘任制合同也不例外,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总是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对于这些矛盾或争议如何解决,需要一定的解决机制。为此国家在《公务员法》中特地规定了适用于聘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公务员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第2款规定了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第3款规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委员的组成人员。根据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个临时性的机构,它只是“根据需要设立”。组成人员包括,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从组成人员中我们可以发现,凡是与聘任制合同纠纷有利益关系的机关或人在人事仲裁委员会中都有代表。这体现了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利益均衡原则。第4款规定了解决争议的程序。“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小结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是现代社会任免公务员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世界各国文官制度改革的趋势之一,是行政法理念从国家主义到新自由主义转变的体现,这也将必将有利于现代社会“善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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