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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建设]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

    时间:2020-03-26 07:32: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331-01       摘要: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单靠政府力量,已远不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多元生活需求,而非政府组织在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实现自我管理、参与公共服务、倡导互助友爱、推进公益事业、舒缓就业压力、激发社会活力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已成为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法律监管体系
      
       作为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机构刨新,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有效地解决了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其独有优势和创新特性在社会发展中大放异彩。目前,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政界和学界的共识,服务型政府是中国进一步深化行政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并不单纯是政府的“独角戏”,更需要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的合力协作。特别是随着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兴起,它们在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并逐渐成为增加社会福利、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社会载体。因此,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功能作用,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良性互动。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事实上,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中国,非政府组织都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侧重,但这一概念总体上强调的是类似的属性,即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非政府组织被称之为区别于政府与企业的“第三部门”。
       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特征,萨拉蒙将其归纳为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五点,本文主要根据萨拉蒙的观点,结合国内外其他学者的研究,将非政府组织的特征总结为以下几点:非政府性。凡是政府机构、政府附属机构或政府控制下的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都不属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或它们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都不是以利润为导向的。非政党性。非政府组织不谋求国家政权或其它任何政治权力,不介入政治权力之争。志愿性.非政府组织的成员都是自愿加入,不受任何强制力的作用,旨在帮助组织实现目标、达成使命。社会公益性。一般来说,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在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从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公益性和互益性两种类型。
       二、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及问题
       (一)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问题,是这类组织发展过程中业已面临的非常紧迫的问题。非政府组织作为新兴主体,一经产生和发展,便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主体制度和社会调节机制等发面凸显出极大的冲击和影响力。非政府组织兴起的现实、独特地位与法律意义需要法律对其主体资格的规范与确认;在实践中,非政府组织若要良性运营,需要法律特别关注它的活动与目的、资本与财务及内部运作等法律问题;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以及非政府组织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法律救济也需要法律的相应规范。
       (二)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职能划分不明确,具有行政化倾向。
       非政府组织过分依赖于政府,自主性较差。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界限不明确,导致政社不分。我国非政府组还不能完全摆脱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依附,“官办”色彩浓,许多属于公民社会范畴的事情都纳入政治生活范畴。不少公民社会的活动仍然受到政府及其派生机构的动员、管辖或牵制。非政府组织本来应该是民间自发组织成立和管理的。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社会的中介组织却被纳入计划范围内。政府实际上成了非政府组织的主体,非政府组织则成了“政府的非政府组织”这样,非政府组织的成长受到不该有的约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社会的发展。
       (三)非政府组织经费缺乏,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社会资源不足。
       资源是非政府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个组织只有能够获得一定的资源,包括资金、社会合作与认同等,才能维持自身的运作,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实现其宗旨。资金短缺是全球非政府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中国则显得更为突出。根据在全国的抽样调查,“缺乏资金”以41.4%的比例排在非政府组织发展面临困难之首,成为制约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瓶颈。
       三、我国非政府组织建设的途径
       (一)规范、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在行政法规层面,修订和完善现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个条例,并陆续出台一批体现分类监管原则的专项法规,例如:制定关于行业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慈善组织、公益医疗机构、公益教育机构等专业性强的民间组织的专项管理条例,逐步形成分类系统的行政法规体系。通过这些专项法规来规范菲政府组织的标准、行业原则及有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的管理,明确对非政府组织的各项活动、内部管理和财产关系等事项的规定,使非政府组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
       放低准入门槛,调整管理体制。
       赋予大多数非政府组织以合法性,加强过程监督,实现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依法治理。第一,改革双重审批制度,制定统一、协调的登记管理制度。政府要逐步实行包括备案、登记、认定的三级准入和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对于组织化程度低、规模小、人员少的社区基层组织,应实行备案制度;对于规模大、人员多、活动广、组织化程度高的组织,应实行法入登记制度。第二,建立对菲政府组织统一、协调、全面的行政监管体系。建议在现行的民政部门菲政府组织管理系统基础上,尝试筹建一个独立于民政部门以外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民间组织监管委员会(简称“民监会"),将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各相关部门行使的对于各类民间组织的监管职能。
       (三)完善非政府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需要开发和培育,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的潜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加之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服务项目和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知识更替和技术创新的速度也不断加快,这一切都迫使非政府组织要对职员积极地展开培训,实施个人发展计划以提高成员的素质与能力,应对环境的变化与挑战。只有为成员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满足其发展需要,才能激发其工作的能动性。
      
       参考文献
       [1] 彭云业,霍小霞.非政府组织研究20年[A].中国行政法之回顾与展望――“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C],2005.
       [2] 韩丽雯.公共服务理念下的我国行政改革新思路――兼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育保障[A].“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C], 2008.
       [3] 于飞. 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对策探析[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05).
       [4]蒋冬青.治理视阈下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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