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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救济和监督的完善路径:民事执行救济

    时间:2019-04-15 03:22: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完善民事执行活动,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其解决路径,包括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执行救济和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执行监督。明确两者的关系,是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的基础。
      关键词 执行活动 执行救济 执行监督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司法的顽疾之一,也是影响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的一个最突出问题。面对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党和国家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文件应对,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法学界也为执行难和执行乱的解决不断地进行探索和研究,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其中,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执行救济和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执行监督成为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的主要议题和研究方向。
      1998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2000年1月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督察与制衡,规定了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身监督,为治理执行乱问题开启了新篇章。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出台修改决定。新《民事诉讼法》就执行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执行制度,推进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在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已经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一、执行救济与执行监督的内涵与区别
      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违法或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要求有关机关对违法活动进行处理,对自己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补救的程序或制度。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就本质而言,救济可以看做是原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权利人获得的自行解决或者请求有关机关解决以维护其原权利的一种权利。而缺少救济制度保障的权利必然会因遭受侵害行为而无法行使或者无法圆满行使。执行救济对于保障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活动中的权利有本源性的作用。
      执行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为保护和维护执行法律秩序、民事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国家公信力而对民事执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追究和纠正。目前,我国只建立了法院内部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其他有权机关、组织的执行监督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为强化正当程序意识,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在加强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内部监督的同时构建和完善外部监督,对于解决执行乱和执行难是必要的。外部监督的主体主要有:人大、党委、媒体舆论、人民群众和检察机关。其中,只有检察机关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可以胜任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执行检察监督也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领导的二元司法制度,介入执行工作有法律和制度上的依据。因而,执行工作外部监督的重心也就主要落在了检察监督上。形成完善的执行监督体系,不能只依靠外部监督,也不能只依靠内部监督,实践证明,单独一种内部或外部监督无法形成完善的执行监督体系,只有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配合的,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为一体的立体执行监督体系,才能够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等问题。
      执行救济和执行监督的不同体现在两者的主体和出发点上:执行救济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程序和实体利益而发动的,而执行监督是有权机关和组织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严肃性和公信力发动的;执行救济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执行监督的主体是对执行活动有监督的机关和组织。
      二、执行救济与执行监督的联系
      执行救济和执行监督尽管在主体和出发点上存在差异,但从本质上看,两者针对的问题是一致的,只是侧重有所不同。执行监督和执行救济的主要针对的都是执行乱问题。执行乱现象侵害了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利,影响了法院的形象,违背了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基本目的,让审判程序和审前程序等为化解纠纷所进行的努力化为乌有,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近些年来,执行乱现象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能否扭转执行乱现象对于能否维护司法形象至关重要。执行乱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乱现象;二是针对债权人的执行乱现象;三是针对案外人的执行乱现象。
      无论从制度的逻辑还是可行性的角度来看,具有同样功能的执行救济和执行监督不仅相互关联,而且在研究和制度的优先顺序上也应该是执行救济在前,执行监督在后。�豍由于目前已经确定的唯一的执行监督方式——法院内部监督在实际运行中的不得力以及执行难和执行乱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前,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引入检察监督制度已经成为了主流的观点,检察监督似乎成为了解决执行乱问题的救命稻草。但从民事执行救济和民事执行监督的关系来考虑,应当将执行救济的完善放到执行监督的引入更为优先的地步和层次,还原两者本来的地位和关系:将当事人和案外人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而寻求救济的行动和相关的程序制度放到更为本原的位置,将代表公共权力无从外部介入的检察监督放到辅助支撑和配合促进的位置。如果忽略执行救济制度的功能,不从完善执行救济制度入手而一味寻求检察监督,只能是舍本求末,事倍功半。因此,应该明确执行救济和检察监督这两项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的路径,也就是执行监督要建立在完善的执行救济制度之上,首先要完善执行救济制度,在完善执行救济制度的前提下,再引入科学合理的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检察机关通过参加到执行救济中来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注释:
      �王亚新.执行检察监督问题与执行救济制度构建.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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