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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视角下的高校辅导员:高校辅导员

    时间:2019-01-15 03:42: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大学生是社会文化层次较高的群体,具有较高公民素养是完成其肩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必备条件。作为该群体在大学阶段接触最为频繁的高校辅导员,应在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理念、内容和方法上具备正确的认识,才能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大学生;公民意识;辅导员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谈到:“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这说明我党已认识到提高公民意识对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大学生作为社会文化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素质如何将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对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高校辅导员则是他们接触最频繁,对其有较大影响的人,因此,高校辅导员应在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为:“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意识”是指人所特有的对于客观世界的主观印象,包括感觉、直觉、表象等感性形式和概念、判断、推理以及形象思维等理性形式。“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体现现代法治观念的民主意识,具体来说是把自己和他人视为拥有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公民,并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履行法定的义务,真正把自己看作是国家的主人,对国家、对社会有着主人翁的意识和责任感。
      现代公民意识强调的是公民的主体权利责任意识。马克思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特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指一个人对其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认识。权利是人之本性要求的反应,是社会规范的基础。主体权利意识的外延和具体化则是参与意识。“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身维护和积极参与。”可见,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
      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公民意识核心内涵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公民意识的理性化体现,即对自己应当承担社会义务的认可,以及对社会基本义务的遵守和执行。社会责任意识实际上强调的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首先要注意避免以往过多强调公民的义务而忽略个人的权利的错误,而应教育和引导公民辩证地处理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方法理念即是规则意识,也即是法治意识。由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公民还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规则意识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公民的法治意识不仅意味着公民愿意接受既定法律的约束,服从法律的安排,也表明公民要求公权力必须在法律铺设的轨道运行,要求他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规则意识会使社会生活趋于有序,缺乏规则意识的社会有可能为无法控制的社会,也可能是危险的社会。
      
      二、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的重要性
      
      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有助于增强他们的自我认同感和公民责任感,正确行使自身各项权利,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有助于培育面向市场经济和具有法治意识等积极的品格和职业素养的大学生;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人才。
      
      (一)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大学生群体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中坚人才,因此,在大学阶段培养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由、平等及法治意识是极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体制主要通过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强调契约自由原则,要求运用法治手段来规制经济主体、经济活动。通过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使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运转所具备的公平、平等意识,遵从法治在市场领域的规制、尊重契约自由原则、诚信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互惠互利原则等融合道德和法律精神的市场运行规则。
      
      (二)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作为治国方略被写进了我国的宪法。法治与人治、专制相对应,是指在众多的社会控制手段中,人们选择法律作为治理社会和国家的基本手段。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所找到的比较好的治国方略(与人治、专制、德治相比),尽管,它不是最好的,也存在着诸多局限,人们为实现法治还必须付出代价。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提高,无疑能使该群体树立信任法律、依赖法律、崇尚法律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文化的牢固理念,促使其形成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行为方式,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奠定良好的个人素养。
      
      (三)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大学生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大学生作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从整体上看,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健康、向上。但同时不少大学生的公民角色还处于不自觉的状态,诸如缺乏必要的责任感,对集体的事情漠不关心,对自己的成长缺乏清醒的认识,很少认真分析和研究时代发展对自己成长提出的要求,缺乏进取精神;自我意识较强而国家意识较弱;虽然绝大部分学生都有爱国之心,但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时,大学生往往注重的是个人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过于追求物质享受的倾向日益明显;很多大学生在理论上否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但在具体行为上却表现出怕苦怕累,贪图安逸,过分看重物质利益。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使其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辨证同一性、对等性有着正确的认识,修正一些片面的、不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逐步走向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模范公民,为个人将来的发展和进步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高校辅导员与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
      
      高校辅导员作为从事学生教育工作、管理工作和业务学习指导工作的教师,与学生联系最多,相处时间最长,接触最频繁,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前提是,高校辅导员必须具备公民意识的基本知识,并融入具体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中,才能为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树立公民意识重要性的理念
      大学生公民意识是社会发展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必 不可少的内容之一。高校辅导员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学校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公民。学校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础,学校是公民教育的基地,学校教育是实施公民教育的主渠道。大学阶段是大学生公民意识形成的关键的和最佳的时期。学校是一个经过特别设计的教育环境,是个体在学校获得信息量最大、信息种类最多、信息来源最广、信息时间最长的场所。学校环境给予青少年的政治社会化以关键的影响,其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系统性、计划性、组织性和目的性,以学校教育作为公民意识培养的主渠道,更有利于培养“四有”公民的公民教育和精神文明目标的实现。
      
      (二)正确认识公民教育的内容
      高校辅导员应对公民意识的内涵有着正确的理解和掌握。辅导员作为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正确理解公民意识的内涵,尤其是针对大学生群体的自身特点,恰当把握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是权利和义务意识,因此,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和培养的关键。如何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公民个人怎样摆正个人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怎样对待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关系的问题。通过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逐步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有利于增强他们的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以及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感。
      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是他们对自己作为独立主体的利益和自由的认识、主张和要求,同时也包括他们对他人的利益和自由认识、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只有当主体意识到自己权利的宝贵时,才能够真正地体会到他人权利的不可缺少性。只有当自己的权利确实被保护、维护时,也才能真切地感受到尊重他人权利的必然和必要性。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形成主要是通过了解熟悉法律规定的权利内容开始的。随着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行,大学生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有所深化,知道享受了权利就必须要履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大学生重视权利意识,还表现在出现损害自己权益之事时,能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过,在肯定大学生权利观念的同时,还应注意到他们的权利观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对权利的认识不深刻、不全面。他们对权利的了解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很少能够深刻体验到自己权利行使的普遍性、经常性,包括对一些侵权行为很少能主动意识到。如在晚上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经允许随意进入他人房间等。这表明他们对权利的体验还停留在感知的水准上。
      高校辅导员在大学生意识培养过程中应强化权利意识教育。长期以来,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内容一直存在过于偏重对学生进行“责任教育”的问题,即作为一个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他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与责任,而且这种义务与责任多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如为共产主义理想而献身,听从组织的安排,服从社会的需要等。因此,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应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化。“合格公民”必然是公民个体在权利与责任的有机统一。这是因为权利主体的确立。是个人承担责任的逻辑前提;勇于承担责任,则是自主选择的必然要求。一个人只有具备自主选择的意识和能力,并把这种意识和能力付诸行动,才能谈得上承担责任的问题。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就是要大力培育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及其捍卫自身权利的行动能力,以及勇于承担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三)掌握公民意识教育的方法
      高校辅导员在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具体工作中应体现学生主体作用。大学生公民意识取向有着客观的规律和特点,在其公民意识培养过程中应注重内化,提倡体验式、互动式、渗透式、陶冶式等方法,克服简单生硬的灌输及说教等形式主义方法,提高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针对当前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弱化倾向、知行脱一现象以及权利与义务观念较模糊等特点。辅导员应在日常的管理教育过程中特别关注公民规范到公民意识的内化规律和公民素质养成从知到行的规律,加强公民意识的养成教育,注重对公民意识正确的价值导向和知行结合的培养。
      高校辅导员在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中应注意手段与形式的多样化。针对大学生群体具有思想敏锐、易于接受等特点,通过榜样示范法或典型教育的方法去启发和感染教育对象;公民教育重在参与,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增强公民意识,在集体生活中通过类似的公民实践活动激活所学到的公民知识并使之转化成一种参与技能。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调查以及参观考察、“三下乡”活动、社区法律咨询服务、学生干部的竞争和选举、为特殊群体的爱心募捐等实践活动是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十分有效的手段。它更能增强人的亲身体验,对公民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理解更加深刻,可以达到知行统一。这些活动能够帮助学生走出校园,走进社会,了解国情,一定程度上培养了他们的主人翁意识、社会责任感、民主意识和爱国精神。当前,公民意识教育存在重理论传授、轻行为养成的现象,我们有必要把实践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引导学生从身边的具体事情做起,逐渐走进社会,熟悉生活,逐步培养起公共责任感和公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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